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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3月1日起,项目经理、总监、八大员必须实名制!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发布日期:2024-01-19 作者: 点击:

1月2日,佛山市住建局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文件原文附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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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报批项目,项目经理、总监、八大员等,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在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平台(简称“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登记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应当贯穿工程项目实际开工到实际完工全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实名管理对象,包括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现场管理人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及分包单位负责人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派驻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纳入实名制管理。

02




市实名制平台与考勤设备直连,与省平台对接,数据共享!




第六条 市实名制平台是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与在建工程项目考勤设备直连,中间不接入其他平台系统和设备。

市实名制平台与广东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统一使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并根据需要与工人工资管理、招标投标等相关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编者注:

2023年9月21日,佛山市住建局发布《》:

  • 实名制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并纳入房屋建筑工程一体化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 各区住建部门、参建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应在2023年9月28日前与开发单位配合完成系统使用、数据录入、设备对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名制设备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设备全程负责考勤打卡设备的活体检测功能必须始终保持开启强活体状态,保证数据真实有效,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篡改考勤打卡信息不得帮助建筑用工企业和个人在考勤打卡或相关信息中弄虚作假确保实名制管理信息真实、实时、完整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

03




未签订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人脸、指纹打卡考勤!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人员应当通过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考勤打卡进行上下岗严禁照片打卡、集中代刷、他人代替打卡、利用技术手段远程打卡以及篡改考勤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与建筑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带班监理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60%(不含)。

总承包企业应当规范制作工人花名册和考勤表,并每月动态更新,每月的考勤表应当由工人本人及班组长、劳资专管员审核无误后共同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总承包企业应当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并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结清相关费用,签订退场确认书,明确工资结算情况。退场人员不再列入本项目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在工程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列支

04




总包单位负总责,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项目经理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其他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事项或另行签订实名制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工程的施工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员进场施工前将其实名制管理信息录入市实名制平台,开工进场后5日内应当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报送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资料,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符合标准要求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并与市实名制平台完成直连对接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审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工程项目的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对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予以记录;对未按本办法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所属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05




线上监控与线下检查结合,监督落实!作为项目经理、总监到岗履职依据!




第十条 市实名制平台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可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可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处理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

(四)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

(六)工伤保险理赔;

(七)建筑企业、施工现场人员诚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列入日常检查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监督工作范畴,通过线上监控和线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所管辖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督促建筑用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落实各自责任。对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诚信扣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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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工实名制管理,广东省厅及省内各地已发文!




省厅:总包、分包单位建立工人班组用工实名管理!


2023年9月,广东省住建厅、人社厅联合印发《》,建立健全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推行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全周期管理

(一)进场前,落实以班组为单位的实名信息登记,夯实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基础。

  • 将每名建筑工人及其归属的班组信息如实录入市平台,实现建筑工人用工和工资支付班组化管理

  • 推行班组负责人实名信息登记管理机制,由班组负责人协助总承包单位的劳资专管员,加强本班组人员实名信息登记管理

(二)作业过程中,及时记录班组人员用工实况,确保工资准确核算。

  • 按照“用工有凭据、作业有数据”的原则,班组负责人通过拍照、记台账等方式,记录班组人员的现场施工作业情况,按月整理班组人员施工作业台账和有关凭证、核对实名制考勤记录表、考核班组人员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组织班组人员对工资支付表进行签字确认确保建筑工人用工和工资计量真实准确

  • 指导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将每名建筑工人在该月度的工作内容、工作量等施工作业台账,以及照片、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的施工作业台账等凭证记录在册

  • 推动总承包单位以施工作业台账和有关凭证为依据,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

(三)退场前,实行班组人员工资确认机制,保障工资全额发放

  • 组织退场人员签署《劳务班组/班组人员退场确认书》确认班组人员退场时间、完成工作量、应付工资和工资结清等情况,实现退场事清、不留手尾。

  • 对退场仍未结清工资的,应当及时商定结清的具体时间,在《确认书》上详细注明未结清金额及结清时间,依约定时限结清工资,并在市平台填报班组人员工资结清情况,同步上传《确认书》完整扫描件;班组退场后工资结清信息有更新的,同步更新市平台中的信息。

  • 同时,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记录班组全周期工作情况,在班组退场时准确评估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表现并如实填写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情况记录表》并在市平台如实填报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情况,同步上传《记录表》完整扫描件,实现班组工作全周期闭环管理。




珠海:11月1日起,全市实施实名制!系统自动识别统计项目负责人、总监考勤!工人每人每天必须虹膜打卡


珠海市住建局印发《珠海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通知提出要对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采用虹膜识别设备的项目工地建筑工人每人每天必须通过个人虹膜识别上下岗采用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其它识别设备的项目工地建筑工人每人每天必须通过识别个人身份信息上下岗,杜绝“集中代刷”等弄虚作假现象。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实名制考勤。利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自动识别登记统计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进行考勤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每个项目带班监理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26%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人每天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识别情况作为发放工资、建筑工伤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系统设置欠薪预报警功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建筑工人安全教育、工资欠薪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与建设诚信管理系统、施工许可管理系统、市其他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中山:施工现场所有参建人员必须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未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023年9月19日,中山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完善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要点如下:

  1.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所有参建人员(包括普通工人、后勤、保安、保洁等)必须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信息录入我市实名制系统。

  2. 参建人员如属于技能工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工、特种作业人员等)需将技能证书信息录入我市实名制系统9月22日前完成

  3. 农民工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东莞: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实名登记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2022年3月,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相关要求:

  1. 项目所有人员录入率要100%,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含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

  2. 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 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率按照《东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工作方案》(东建质安〔2021〕19号)执行

  4.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完善纳入实名制管理的人员实名制信息。

实名制信息包括:

  • 基本信息(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技能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

  • 从业信息(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

  • 诚信信息(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

处罚措施:

  1. 逾期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我局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项目停工,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 从2022年4月1日起,凡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的,除按上述措施处理外,还将取消施工总承包单位年度工作量化评价、优质企业评选资格以及项目评优评先资格




韶关: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2022年3月,韶关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用工实名制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到位的通知》。明确:

工作要求:

  • 未订立劳动合同、未在劳务用用工信息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 各级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场内施工人员没有实名登记或没有当天系统考勤记录的,立即对项目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动态扣分

  • 人工费不足以支付工程进度当月或工程进度截止前所需工资表工资费用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垫付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法垫付的由建设单位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垫付

  • 如已签订合同中无上述内容的,应当采取签订附加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处罚措施:

  • 逾期未改正的,将采取动态扣分、约谈、通报、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各项措施进行管理。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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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局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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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立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真实身份信息的档案,并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在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平台(简称“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登记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应当贯穿工程项目实际开工到实际完工全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包括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现场管理人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及分包单位负责人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派驻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纳入实名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用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分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等。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办法,对职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

第六条 市实名制平台是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与在建工程项目考勤设备直连,中间不接入其他平台系统和设备。

市实名制平台与广东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统一使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并根据需要工人工资管理、招标投标等相关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实名制平台开设账号,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市实名制平台信息,防止泄密。

第三章实名制管理信息

第八条 实名制管理信息是指通过市实名制平台对施工现场人员登记并进行监管的各项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

基本信息包括施工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基本安全培训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具备执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其注册资格证书和注册企业等信息应当一一对应。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九条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承担业务登记变更手续的,需进行实名制信息变更录入

在建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或者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的,建设单位完成施工许可证变更后,应当及时督促总承包企业在市实名制平台完成变更后的单位和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

第十条 市实名制平台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可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可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处理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

(四)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

(六)工伤保险理赔;

(七)建筑企业、施工现场人员诚信管理。

四章 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实名制管理以工程项目为管理单元,建筑用工企业应当严格规范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用工企业招用建筑工人,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资计算和发放方式等内容。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应当将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交总承包企业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当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相关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人培训教育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人培训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事项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当督促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要求,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符合标准要求的软硬件设施设备与市实名制平台完成直连对接。建设单位应当对录入市实名制平台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项目经理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其他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事项或另行签订实名制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应当在所承接工程的施工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开展实名制管理信息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工资表制作、工资发放以及资料管理等工作;应当在所承接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建立统一的实名制管理台账档案,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员进场施工前将其实名制管理信息录入市实名制平台,开工进场后5日内应当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报送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资料,并及时更新。

已录入市实名制平台的作业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完善,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符合标准要求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并与市实名制平台完成直连对接。原则上施工现场实施封闭管理,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门禁系统应当采用目前较为成熟、完善的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生物识别信息与二代身份证信息对应。施工现场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或简易考勤设备打卡等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鼓励通过张贴二维码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将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每月考勤与工资支付情况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九条 专业分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和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本企业所属的现场工作人员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应当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制管理,并严格按照劳动(务)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审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工程项目的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对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予以记录;对未按本办法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所属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人员应当通过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考勤打卡进行上下岗严禁照片打卡、集中代刷、他人代替打卡、利用技术手段远程打卡以及篡改考勤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未与建筑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带班监理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60%(不含)。

总承包企业应当规范制作工人花名册和考勤表,并每月动态更新,每月的考勤表应当由工人本人及班组长、劳资专管员审核无误后共同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总承包企业应当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并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结清相关费用,签订退场确认书,明确工资结算情况。退场人员不再列入本项目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在工程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列入日常检查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监督工作范畴,通过线上监控和线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所管辖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督促建筑用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落实各自责任。对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诚信扣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设定工程项目的状态,需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及时在市实名制平台项目状态栏中选定对应的状态,如:“筹备”“在建”“停工”“完工”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存在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市实名制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登记。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或其他政府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用工企业、监理单位或个人等未按本办法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应当通报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实名制设备供应商应当坚持诚信经营,按要求登记有关资料,对所提供的设备全程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设备规格参数均符合规定要求,并与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直连,考勤打卡设备的活体检测功能必须始终保持开启强活体状态,保证数据真实有效,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篡改考勤打卡信息,不得帮助建筑用工企业和个人在考勤打卡或相关信息中弄虚作假,确保实名制管理信息真实、实时、完整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按照考核评分细则对全市所有的实名制设备供应商实施考核评分管理,考核评分排名向社会公布。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制设备供应商视情况予以扣分或列为不合格设备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借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佛山市实名制设备供应商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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